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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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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完成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及監造方立即採行緊急加強鄰房保護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方應於停工期間維護建築工程工地之穩定安全;如有鄰房損壞擴大情事,經都發局委請第三方專業公會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得命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方限期完成基礎及地下層工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7條規定了建築工程在進行中發生損鄰事件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一、若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施工對鄰房公共安全無危害,則建築工程可以繼續進行。 二、若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施工對鄰房公共安全有危害,則都發局可以根據建築法第58條的規定命令停工,並要求承造人和監造人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提交緊急應變計畫供都發局備查。 在第二款的緊急應變計畫中,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和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根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發佈的《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處理準則》,針對停工及緊急措施的執行,應參考「臺北市建築工程行政罰則」,例如第11條規定:「處分前鄰居需搬遷時,須提出合理搬遷方案,經被處罰人同意方可施行。搬遷期限過後繼續施工,逾期無條件停工。」 參考資料: 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處理準則〉,https://www.epd.gov.taipei/News.aspx?n=820D84A01D9D142E&sms=6A78A24290906195 2.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建築工程行政罰則〉,https://www.epd.gov.taipei/News.aspx?n=3B7F66E57CB4A32C&sms=6A78A2429090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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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