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 (一)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者,應於接獲認定結果通知日起十四日內指定鑑定機構及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並通知都發局後,由都發局通知建方先行支付鑑定費用,委由該指定之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建方未支付鑑定費用者,都發局應予列管。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鑑定費用由建方負擔,鑑定機構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受損疑義戶;非屬施工損害者,鑑定費用由受損疑義戶負擔,其已繳交之保證金逕予抵充鑑定費用。 二、現況鑑定未納入受損疑義戶,或未辦理現況鑑定者,除建方認定屬施工損害由都發局列管外,建方應於接獲都發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日起六十日內,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將鑑定結果送都發局備查。鑑定費用應由建方負擔。 三、依前款規定辦理責任歸屬鑑定者,由都發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鑑定結果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應逕循法律途徑解決。 前項第二款之鑑定機構,由建方限期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指定;受損疑義戶逾期未指定者,由都發局逕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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