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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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服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之法院,妥適進行監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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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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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