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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委託法院應每月派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督同書記官,檢查金服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情形及其保管之文書物件,並抽查五件以上委託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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