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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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之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缺點,並得向金服公司當場詢查,金服公司不得拒絕。 檢查人員應填具監督檢查表(附式),並通知金服公司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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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第3條的內容規定了檢查人員的職責和行為要求。根據這項規定,檢查人員應詳細檢查業務,不掩蓋業務缺陷,尋找問題的根源,並實際檢討業務上的不足之處。同時,檢查人員可以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詢問需要的資料,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檢查人員還應填寫監督檢查表並通知金服公司進行改進。至於與這項規定有關的參考資料,需要查詢相關法規文件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確認具體的法律支持和實際應用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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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