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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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法院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就委託拍賣之案件應隨時監督金服公司,並得透過網路連線,直接進入金服公司案件網頁,查核案件進行情形,發現有違法、失當情形者,應即時通知金服公司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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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第 4 條的規定,委託法院承辦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應該隨時監督金服公司的工作。他們可以透過網路連線,直接進入金服公司的案件網頁,查核案件的進行情形。如果他們發現有違法或失當的情形,就應該立即通知金服公司改進。 參考資料: 【1】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監獄行政規則良好行為減刑裁定作業原則(為法務部所訂定) 【2】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金融資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與業務執行辦法 範例: 例如,當某位法官進入金服公司的案件網頁時,發現有一起案件的進行情形並不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他應立即通知金服公司並要求其改正,以確保案件的進行合規。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拍賣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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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