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委託法院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就委託拍賣之案件應隨時監督金服公司,並得透過網路連線,直接進入金服公司案件網頁,查核案件進行情形,發現有違法、失當情形者,應即時通知金服公司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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