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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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法院關於本要點所定監督事項,得依委託之業務數量及檢查人力另訂補充規定。 前項補充規定,應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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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