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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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託法院應將全年度監督檢查表彙整成冊,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層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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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第 9 條》,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時,應將全年度監督檢查表整理成冊,並在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司法院報告。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拍賣變賣業務的監督工作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具體的彙整和報告時間及方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指引文件或內部規章。 Example: 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該公司應按照要點第 9 條的規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全年度的監督檢查表整理成冊,並向司法院備查。例如,如果該公司在2022年度處理了多個拍賣變賣案件,那麼在2023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該公司需要將2022年度的監督檢查表整合為一冊,並向司法院提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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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