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金服公司就承辦之案件,自受託之日起逾一年終結者,於聲請委託法院認可終結時,應填報逾期終結之原因,連同卷宗送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 前項情形,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金服公司有可歸責之原因者,應於通知金服公司認可案件終結函內註記其履約遲延之日數。 計算遲延之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因不可抗力及有不可歸責於金服公司事由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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