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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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服公司就承辦之案件,自受託之日起逾一年終結者,於聲請委託法院認可終結時,應填報逾期終結之原因,連同卷宗送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 前項情形,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金服公司有可歸責之原因者,應於通知金服公司認可案件終結函內註記其履約遲延之日數。 計算遲延之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因不可抗力及有不可歸責於金服公司事由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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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時,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 根據法規第8條,金服公司承辦的案件如果超過一年仍未結束,就需要在聲請終結時填報原因,並提交卷宗給承辦該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審核。 2. 如果承辦案件的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認為是金服公司有可歸責的原因造成了延誤,就應在通知金服公司案件終結函內註明遲延履約的天數。 3. 計算遲延天數時,應排除例假日、國定假日、其他休息日、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於金服公司的原因所佔的天數。 參考資料: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專書網站 (https://www.fssp.gov.tw/law/) - 司法院公報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576)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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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