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拍賣變賣業務監督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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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案件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將案件委託執行後,認有不宜委外執行者,應將案件取回,並通知金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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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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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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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