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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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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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第 6 條規定,該條例從公布日起生效。根據這項條款,該自治條例的規定將用於高雄市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事宜。該條例的宗旨是確保在高雄市發生的車輛事故能夠得到正確的鑑定,並確保覆議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 目前沒有與此自治條例第 6 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可用。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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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