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25
廢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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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一、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覆議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條規費應隨案繳納,除有下列情形外,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者。
二、依法不受理鑑定者。
三、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覆議者。
四、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
五、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
依本自治條例徵收之規費,應解繳市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12.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