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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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費應隨案繳納,除有下列情形外,已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者。 二、依法不受理鑑定者。 三、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覆議者。 四、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 五、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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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的規定,除了某些情況外,已繳納的鑑定或覆議費用是不予退還的。以下是關於每個情形的說明: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者:如果支付的鑑定或覆議費用超過實際應支付的金額,或者支付的金額有誤,這部分多出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二、依法不受理鑑定者: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該案件不符合進行鑑定的條件,那麼支付的鑑定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三、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覆議者:如果在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之前,當事人或申請人撤回了相關的鑑定或覆議,那麼支付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四、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如果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對事故的原因進行鑑定,例如缺乏相關的證據或不明確的事實等,那麼支付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五、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如果當事人或申請人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完成鑑定或覆議程序,那麼支付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意外支付了超過應付費用的金額,這筆多出來的錢是不會被退還給該人的。又或者,如果法律規定不予受理某個案件的鑑定申請,那麼支付的費用是不會被退還的。
- 規費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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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