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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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一、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覆議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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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自治條例》第三條,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的行政規費應該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1. 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2. 覆議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這表示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時,需支付相應的行政規費。該法規目的在於規定了行政規費的金額,並確定了必須支付的金額。
- 鑑定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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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