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台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2條,當本院審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可以事先指定專庭或專人負責辦理。這意味著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指定特定的庭院或法官負責處理,以確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這可以確保案件的相關資訊不會外洩或被盗取,同時也有助於確保審理程序的正確進行。這種安排可以促進法院對國家機密案件的充分管理和控制,以確保案件的保密性和有效性。由於目前資訊有限,無法直接找到該法規的正式文件和最新版本,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