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實執行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23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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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
三、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審理時,程序不公開,並得令無關人員退庭。
四、當事人提出涉及國家機密之證據聲請調查者,法官應先審查是否業經核密權責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書面授權或核准使用,並得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非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同意,不得使用為證據。
五、法官認訴訟程序之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六、法官因審理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之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
七、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八、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審理終結時,法官製作之裁判書類,不宜詳載所涉之國家機密細節。
九、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十、各科室辦理有關涉及國家機密之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文(案)部分:
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或案件送達本院時,由專責收文人員先行確認封口有無異狀,若有異狀應即報請官長處理,若無異狀始拆除外封套,於公函掛收文日期及收文號(若公函與附件均封裝於內封套內,則登載來文機關及文號於專用收文簿後,送官長拆封),裝入保密箱中或作適當之掩護措施,再分送承辦人簽收。
1.文書部分:
受文者為本院或院長者,登載專用收文簿〔加註密等,不摘錄案(事)由〕,派專責人員送官長核閱;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則登載專用送達文件登記簿〔加註密等,不摘錄案(事)由〕,派專責人員送各該人員本人簽收。
2.案件部分:
登載專用收案簿〔加註密等,不摘錄案(事)由〕,派專責人員先送官長拆封後,再送分案室專責人員簽收。
3.分案部分:
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經相關人員拆封、啟封後逕送刑事科分案室,分案室即依隨到隨分方式分案。分案時,應於卷面標示其所涉及之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
4.假日或夜間值日部分:
值日法警於假日或夜間如收受有關國家機密文書時,除應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外,應將機密文書與一般文件區分,並詳填收文登記簿將文書置於櫃內上鎖,於上班日應將文書與收發人員作詳盡之交接。
(二)案件進行時:
1.卷證、資料及檔案之存放:
本院已依本辦法第七條設置「國家機密案件存放專區」,存放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卷證、資料及檔案。其相關措施如左:
(1)「國家機密案件存放專區」,由法警室值勤人員負責內部、外圍之安全維護、監視及門禁之管制。另由政風室指派人員協助監督。
(2)設立「國家機密案件存放專區巡查簿」(如附件一),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每日檢查一次,於輪值交班時會同簽名,並每週送請法警長核閱。
(3)設立「國家機密案件存放專區進出管制登記簿」(如附件二),對人員及卷證等物品之進出予以管制,載明進出人員、時間及目的,並於每次進出後,送請刑事科長核閱。
(4)法官批示審理單歸還卷證等物品時,由書記官將其裝箱上鎖或黏貼封條經法官於其上蓋印後,會同政風室指派人員,聯絡總務科派員協助,將卷證等送回專區存放。
(5)法官批示審理單領出卷證等物品時,由書記官會同政風室指派人員,聯絡總務科派員協助,將卷證等領出。
(6)專區之相關鑰匙暨卷證裝箱之鑰匙,由書記官會同政風室指派人員共同彌封後,交由刑事科長保管。啟用時,應經法官核准。「國家機密案件存放專區」之大門備用鑰匙壹支,以相同程序彌封後,交由法警長保管,以備緊急時使用。
2.文書之處理:
涉及國家機密之文書之傳遞,應指派專人送達,不宜以電子公文交換或傳真。以電腦系統處理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加密處理。處理方式分別如下:
(1)公文:分文、陳核、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中傳送。
(2)裁判書
Ⅰ法官如以電腦製作國家機密案件裁判書,其內容若有揭露國家機密,或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者,應以單機作業並以磁片儲存。
法官如以手寫方式製作前項裁判書者,書記官應通知打字室依前項辦理。
第一項裁判書電子檔於案件解密後,始得將裁判書電子檔解密並上傳網路。
Ⅱ書記官交印之國家機密案件裁判書類應確實清點數量,全數交還承辦股,慎防文件散(遺)失情事。
Ⅲ繕校用印時,由承辦人員自行或派專人持往辦理;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員並於蓋印文件及底稿最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
Ⅳ公示時,只揭示裁判主文,至於裁判內容不放入電子檔供裁判書系統查詢,書記官製作裁判正本時,勿於網路上製作。(3)「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文書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4)涉及國家機密之公文、裁判書等,其中國家機密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法警長指派法警送達,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
(5)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相關卷證、資料,應由書記官密封後送交收發室,由專責發文人員於公函蓋上發文日期及文號,連同附件裝於專用雙封套內,內封套之左上角標示機密等級,內外封套均註明發文地址、發文者及發文字號,但外封套不標示機密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物品,不能以上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並登載專用發文簿〔加註密等,不摘錄案(事)由〕。
3.法庭錄音、錄影與筆錄:
(1)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其法庭錄音、錄影得以錄音、錄影帶或其他數位錄音、錄影設備為之。承辦書記官應於開庭完畢協調資訊室、總務科將數位錄音、錄影電子檔燒錄成光碟隨卷外放密封保存,同時刪除儲存設備中之數位錄音、錄影電子檔。筆錄及卷證,承辦書記官應於當日製妥整竣送交法官閱後,將涉及國家機密之法庭錄音、錄影、卷證,另以密封卷保存,並在其上簽名、加註日期,送往專區存放(若有拆閱後重新密封時亦同)。
前項錄音、錄影帶或數位錄音、錄影電子檔光碟,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應永久保存外,應於案件確定或因撤回等情形終結三年六個月後,由書記官會同政風及資訊人員銷毀之。(2)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筆錄,得以手寫方式紀錄。若以電腦系統製作者,應通知資訊室協助,其筆錄內容有揭露國家機密,或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者,應以磁片儲存筆錄電子檔,並刪除相關檔案。
前項筆錄電子檔磁片應隨製作完成之筆錄一併送交法官隨卷妥為保管。
4.對於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於在押被告提庭訊問完畢時,值勤同仁知悉案情者,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負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亦不應對外評論案情。
5.聲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案卷:
聲請閱卷時,除準用「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辦理外,其相關措施如左:
(1)書記官應於給閱前,將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抽出,俟閱卷後再附卷保管;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並經承辦法官同意,但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2)加密限閱之案件,不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3)閱卷人須先簽具切結書,保證不得將閱卷所得資料洩漏給第三者,違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移送偵辦。
(4)閱卷應在專區或法官指定之地點閱覽,並由書記官在場監督。(5)前項經核准得抄錄或複製之資料,均應詳載「國家機密案件抄錄複製登記簿」(如附件三)列管,所抄錄或複製之資料於結案時並應交還與法院,並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6.調卷:
因審理案件需要,法院內部借調國家機密之卷證、資料或檔案,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法院院長同意並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向保管人員借調。
7.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亦同。
8.相關承辦人員對廢棄之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之裁判書類稿件、文書或物品,應立即銷毀,必要時得會同政風人員共同銷毀。
9.獲知國家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並通知政風室調查洩密原因與責任。
10.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
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文卷,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呈報核備。
11.歸檔等:
(1)涉及國家機密之案卷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臺灣高等法院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附件四)裝封,並於封面上註明案由、案號、判決結果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卷宗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所涉及國家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口簽章後,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袋)中傳送。如其體積及數量龐大,不能以上述方式封裝者,應上方以前開封套覆蓋,並作適當掩護措施。
檔案室專責人員應先檢視封套確已依規定密封,於點收國家機密之案卷時,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清單送原承辦人員備查。
(2)檔案室應設置專區存放國家機密檔案,並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前項專區場所應由檔案室專責人員管理,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密鎖之鑰匙及密碼號碼應封存於密封袋中,非有使用必要,不得開啟之,使用後仍應密封之。
前項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應每月檢查一次,以確保安全。國家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對於人員、物品之進出,應予以管制,並造冊列管,載明進出人員、時間、目的。
(3)國家機密檔案歸還時,調卷人應比照歸檔時之裝封方式辦理。國家機密檔案歸還時,檔案專責人員應即檢視封套確已密封後,放入專區專櫃保存。
(4)國家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國家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5)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國家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6)有關國家機密檔案歸檔、調卷等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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