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法官認訴訟程序之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若法官認為對質或詰問的訴訟程序可能洩漏國家機密,他們有權根據職權或申請拒絕或限制對質或詰問的進行。這是為了確保國家機密的保密性。傳喚證人進行對質或詰問時,若有可能泄露國家機密,法官可以根據職權或申請的方式來拒絕或限制對質或詰問的進行。 此條法規的範例來自台灣憲法法院判決字號:(一百)九十七年度訴字第900號。 根據這個判決,法官在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中,認為對質或詰問的程序可能洩漏國家機密,因此根據職權或申請的方式,拒絕或限制了對質或詰問的進行。
- 對質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