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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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官因審理案件,有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之大型證物之必要時,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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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6條中,指明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有需要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的大型證物時,應親自前往證物所在地進行勘驗。這表示法官不能僅透過書面資料或其他方式處理這些機密證物,而是必須親自到場勘驗,確保適當的保密措施得以實施。然而,在這段法條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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