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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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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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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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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