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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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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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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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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