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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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辦法所定由法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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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第 9 條」的內容是:法官處理相關事項需要經法院院長或指定人員核准後,才能委託其他人進行。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該注意事項的根據是「法院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例如,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網站上公布的相關資訊,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則明確指出沒有管轄權的案件應由另一個管轄法院審理。因此,該注意事項確定了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中,法官處理相關事項時需要得到法院院長或指定人員的核准。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需要進行相關調查與證據保全的程序。根據該注意事項的第9條,法官需要向法院院長或指定人員提出請求,經核准後可以委託其他人執行這些程序,例如指派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保全證據。這樣可以確保相關程序的保密性和適法性。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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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