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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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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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條規定,土地房屋經承買人購得後,承買人除了應依法完納各項稅捐外,還需根據執行機關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手續。這意味著,承買人必須有權利移轉證書方能確認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且該證書也是辦理登記的必要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機關在土地房屋拍賣後核發了權利移轉證書給承買人,承買人在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時就必須出示該證書。僅憑執行機關的核發證書及登記文件,才能完成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程序。
- 拍賣名詞
- 完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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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