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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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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條規定,土地房屋經承買人購得後,承買人除了應依法完納各項稅捐外,還需根據執行機關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手續。這意味著,承買人必須有權利移轉證書方能確認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且該證書也是辦理登記的必要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機關在土地房屋拍賣後核發了權利移轉證書給承買人,承買人在辦理土地房屋登記時就必須出示該證書。僅憑執行機關的核發證書及登記文件,才能完成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程序。

  • 拍賣名詞
  • 完納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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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土地房屋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後,各項稅捐除依法應由承買人完納者外,承買人應依憑執行機關核發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