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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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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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執行機關的執行所得稅款後,必須依法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人。這表示當執行機關處理強制執行程序後,稅捐稽徵機關負責收取相關的所得稅款,並提供欠稅人收據作為證明。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9條規定,當稽徵機關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時,應依法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人。例如,如果執行法院對一筆財產做出強制執行處理並繳納所得稅,稅務機關就應該收到這筆款項並提供一份收據給欠稅人。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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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