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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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執行機關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催徵無效果,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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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 8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執行機關分配金額後,如果被執行人所得不足以抵繳稅費款,則稅捐稽徵機關應按照執行機關的分配表進行催徵。如果催徵無效果,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將案件轉交給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8 條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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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