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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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機關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應於拍賣價款內,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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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拍定土地後的五日內,應將拍定價格通知給相關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在接到執行機關的通知後的七日內,應將應徵的稅款數額函復給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在接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函復後,應在拍賣價款中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且優先於一般債權和抵押權。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條(93.10.29)
- 債務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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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