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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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執行機關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務人仍有欠稅費情事,得迅即續送執行機關請求合併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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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6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如果發現債務人仍有未繳的稅款,可以立即向執行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合併參與分配。
- 債務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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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