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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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機關應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機關以折算應繳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殼獲得分配之金額,應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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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有未納稅捐的情況,其中包括田賦實物時,執行機關應在土地或房屋拍定後的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并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確定換算價格。而當糧政機關接到通知后,應在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機關,以折算應繳金額進行分配,并抄送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則應立即將債務人欠繳的田賦實物金額,交由原經指定的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例如,如果某債務人未納稅捐的部分是田賦實物,經執行機關拍定土地后,該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通知相關稅捐稽徵機關,並抄送當地糧政機關。糧政機關收到通知后,應在三日內確定田賦實物的換算價格,然後函復執行機關,告知折算應繳金額進行分配。同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將該債務人未納的田賦實物金額交由指定的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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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