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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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捐稽徵機關接獲前點第三款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機關之副本後,應查明債務人所有應納而未納之各種欠稅及工程受益費,於十日內將欠稅費總額開列明細表函請執行機關准予參與分配,其已移送執行機關執行者,並應於表內註明移案書日期、字號、以併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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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4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機關之副本後,應詳細調查債務人應納而未納的各種欠稅及工程受益費,並在10天內將欠稅費用的總額列出明細表,並寄函請執行機關核准參與分配。如果已經轉送執行機關執行,則在表格中應註明轉案的日期、檔案號碼,以便合併執行。 根據最新的法規,該條的參考資料如下: -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 -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解釋暨相關問答》 範例:稅捐稽徵機關接獲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機關之副本後,根據第4條的規定,對債務人進行調查,發現其有欠繳的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稅捐稽徵機關在10天內將這些欠款列出明細表,並函請執行機關核准參與分配。如果這些案件已經轉送給執行機關處理,則在明細表中應註明轉案的日期和檔案號碼,以便合併執行。
- 債務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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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