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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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義務辯護律師酬金給付數額,各法院於本要點所定酬金範圍內,得徵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及參酌案件性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支出等訂定酬金核給參考準據,並層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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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