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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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義務辯護律師之考核、列入名冊、移出名冊、不予派案及派案後撤銷指定之標準,各法院得徵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意見,並參酌義務辯護律師之專業素養、敬業態度及是否有藉故推諉、選擇案件、無故不到庭執行職務或有律師法所定應付懲戒事由等不適任之情形訂定之。 關於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之造具,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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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8條,法院在考核、列入名冊、移出名冊、不予派案及派案後撤銷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時,可以徵詢該地區律師公會的意見。法院在制定該條款時應參考義務辯護律師的專業素養、敬業態度以及是否違反律師法應付懲戒事由等不適任情形。 在關於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名冊的造具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律師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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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