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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有關義務辯護律師之考、列入名冊、移出名冊、不予派案及派案後撤銷指定之標準,各法院得徵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意見,並參酌義務辯護律師之專業素養、敬業態度及是否有藉故推諉、選擇案件、無故不到庭執行職務或有律師法所定應付懲戒事由等不適任之情形訂定之。 關於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之造具,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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