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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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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寺廟負責人應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列冊信徒或執事人數至少須五人以上。 信徒或執事得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寺廟開山、創辦者。 (二)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三)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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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2條的規定,辦理寺廟登記時,寺廟負責人需要製作信徒或執事名冊,且名冊中至少要有五個以上的信徒或執事。信徒或執事可以根據以下幾項條款來認證: 1. 寺廟的創辦者或開山祖師。 2. 根據寺廟的教規辦理皈依和傳度的人。 3. 曾對寺廟在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人。 例如,如果有一位人士曾經是這個寺廟的創辦者,他就可以被認定為信徒或執事。又或者,如果有人依照寺廟的教規進行皈依和傳度,也可以被視為信徒或執事。另外,如果有人曾經對寺廟提供過重要的財務或工作上的援助,或是在公益慈善活動或教化事業上有顯著貢獻,也可以被認定為信徒或執事。 這些審定的標準是根據內政部所發布的文件,例如內政部五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民字第一五六一三六號代電、台灣省政府民政廳五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民甲字第二二七七○號代電,其中提到了上述的四個認定原則。此外,根據內政部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台內民字第八一七四四九五號函,還進一步釋示了確定信徒資格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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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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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2 條規定:「十二、寺廟負責人應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列冊信徒或執事人數至少須五人以上。 信徒或執事得依下列各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