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寺廟負責人應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列冊信徒或執事人數至少須五人以上。 信徒或執事得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寺廟開山、創辦者。 (二)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三)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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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寺廟負責人應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列冊信徒或執事人數至少須五人以上。 信徒或執事得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寺廟開山、創辦者。 (二)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 (三)於寺廟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等有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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