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利害關係人對第十一點第二項公告之信徒或執事名冊有異議者,應逕向寺廟提出。寺廟認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事項有理由者,應即依程序辦理修正或變更,並依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害關係人對寺廟處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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