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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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利害關係人對第十一點第二項公告之信徒或執事名冊有異議者,應逕向寺廟提出。寺廟認利害關係人所提異議事項有理由者,應即依程序辦理修正或變更,並依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或利害關係人對寺廟處理其異議之結果仍有不服,利害關係人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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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登記須知第13條,如果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的信徒或執事名冊有異議,他們可以直接向寺廟提出異議。如果寺廟認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有理由,寺廟應該立即按照程序進行修正或變更,並且根據第14條第3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寺廟未處理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或者利害關係人對寺廟處理異議的結果仍然不滿意,利害關係人可以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具體依照台灣司法院的判例,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例如,如果寺廟未能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異議,導致利害關係人受到損失或不公平對待,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干預並解決爭議。 參考資料:台灣寺廟管理條例、台灣寺廟登記規則、台灣司法院相關判例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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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