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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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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寺廟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教別及主祀神佛。 (三)所在地。 (四)宗旨。 (五)興辦事業。 (六)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 (七)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八)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稱、名額、職權、產生及解任之要件、程序;任期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與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九)會議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之方法及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之處理措施。 (十)財產保管運用方法,經費、會計制度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一定額度動產之獎助或捐贈之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二)組織解散事由與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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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6條,寺廟章程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寺廟的正式名稱。 (二)宗教別及主祀神佛:寺廟所屬的宗教類型以及主祀的神佛。 (三)所在地:寺廟所在的具體地址。 (四)宗旨:寺廟的宗旨或目標。 (五)興辦事業:寺廟所涉及的任何事業或活動。 (六)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關於成為信徒或執事的資格、喪失資格、開除資格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七)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寺廟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方法。 (八)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稱、名額、職權、產生及解任之要件、程序;任期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與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有關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的名稱、數量、職權、產生條件、程序,以及任期和任期屆滿後的改選和不辦理改選的處理方式。 (九)會議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之方法及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之處理措施:有關召集會議的條件、程序,以及會議決議的方法和處理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的措施。 (十)財產保管運用方法,經費、會計制度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一定額度動產之獎助或捐贈之程序:關於財產的保管和使用方法、經費和會計制度,以及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和一定額度動產的獎助或捐贈的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對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組織解散事由與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必要事項:寺廟解散的事由和程序,以及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和其他必要事項。 以上述《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6條為例,根據內政部的規定,寺廟章程應包含以上列舉的事項。具體來說,章程應該明確寺廟的名稱、宗教類型和主祀的神佛。此外,章程還需要載明寺廟的宗旨、興辦事業、信徒或執事的資格和相關權利義務等。此外,章程需要規範寺廟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方法,包括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的名稱、職權和任期等。在會議召集方面,章程應該明確召集會議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處理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的措施。此外,章程還需要規定寺廟的財產保管和運用方法,以及財產處分和動產的獎助或捐贈程序。最後,章程還要包含有關章程修改的程序和寺廟解散的事由和程序等必要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舉例】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6條,一家寺廟的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例如,章程應該明確寺廟的名稱為「蓮海寺」,宗教別為佛教,主祀神佛為觀音菩薩。章程還應該附上寺廟所在地的具體地址,例如「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3號」。關於寺廟的宗旨,章程可能寫明「弘揚佛法,助人修行,服務信眾」。此外,章程還需要明確寺廟所經營的事業範圍,例如「修建佛堂、舉辦佛事法會、提供佛教教育」等。在信徒或執事的範疇上,章程可能規定信徒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條件,以及對信徒和執事所需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能規定寺廟由住持和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訂立了相關的職權和解任程序。在會議召集方面,章程應該規定召集會議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對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的處理措施。章程還需要規範寺廟財產的保管和運用方法,以及處理財產處分或獎助捐贈的程序。最後,章程應該包含對章程修改的程序和組織解散的事由和程序等必要事項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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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6 條規定:「十六、寺廟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教別及主祀神佛。 (三)所在地。 (四)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