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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寺廟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教別及主祀神佛。 (三)所在地。 (四)宗旨。 (五)興辦事業。 (六)信徒或執事資格之取得、喪失、開除與權利及義務。 (七)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八)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稱、名額、職權、產生及解任之要件、程序;任期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與任期屆滿不辦理改選之處理方式。 (九)會議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之方法及寺廟負責人不召開會議之處理措施。 (十)財產保管運用方法,經費、會計制度及其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一定額度動產之獎助或捐贈之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二)組織解散事由與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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