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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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寺廟負責人應依章程規定,召開信徒或執事會議,產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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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7條,寺廟負責人應按照該寺廟的章程規定,召開信徒或執事會議,產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這意味著寺廟在選舉或任命管理和監察組織成員時,應召開相關的會議,並按照該寺廟的章程進行相應程序。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寺廟的章程規定需要舉辦信徒大會選舉管理人,則寺廟負責人應依此規定召開信徒大會,讓信徒選舉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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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