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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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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寺廟負責人應依章程規定,召開信徒或執事會議,產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7條,寺廟負責人應按照該寺廟的章程規定,召開信徒或執事會議,產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這意味著寺廟在選舉或任命管理和監察組織成員時,應召開相關的會議,並按照該寺廟的章程進行相應程序。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寺廟的章程規定需要舉辦信徒大會選舉管理人,則寺廟負責人應依此規定召開信徒大會,讓信徒選舉管理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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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7 條規定:「十七、寺廟負責人應依章程規定,召開信徒或執事會議,產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