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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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寺廟之不動產,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登記為寺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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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19條的規定,寺廟的不動產,除非另有規定,應登記為寺廟所有。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可以了解到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且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此外,寺廟的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且呈請該管官署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處分或變更。因此,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出結論,寺廟的不動產應登記為寺廟所有。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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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