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寺廟經費應用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寺廟負責人並應依規定將收支報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0條,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寺廟經費應用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寺廟負責人並應依規定將收支報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公告之。 參考資料: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及寺廟行政法令,寺廟負責人應該確保寺廟的財產用於支持寺廟的宗教活動和其他正當用途。寺廟負責人還應根據法規,向所在地的政府報告寺廟的收入和支出情況,並公告給社會大眾。這樣可以確保寺廟的財政運作透明,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