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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寺廟經費應用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寺廟負責人並應依規定將收支報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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