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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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依第五點第一項申請設立登記之寺廟依本須知完成登記程序後,寺廟負責人得依財團法人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設立為財團法人制之寺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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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5條,申請設立登記的寺廟完成登記程序後,寺廟負責人可以依照財團法人相關法令的規定,申請成立財團法人的寺廟。這條規定允許寺廟在完成登記程序後,根據財團法人相關法令的要求,獲得設立為財團法人的許可。這就意味著寺廟可以以財團法人的形式運作,並受到財團法人相關法令的管理和規範。這樣的規定可以促進寺廟的組織和管理,使其在法律框架下更加規範化和合法化。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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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