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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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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