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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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應由寺廟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概況表三份(附件一)。 (四)法物清冊四份(附件二)。 (五)信徒或執事名冊(附件三之一、三之二)、願任同意書(附件四)及信徒或執事資格證明文件各四份。 (六)章程及信徒或執事會議紀錄各四份。 (七)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之名冊(附件五)及其產生之會議紀錄。 (八)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式四份(附件六)。 (九)寺廟建築物外觀及主祀神佛像照片。 (十)土地登記(簿)謄本。 (十一)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或下列文件之一: 1.土地屬國有原住民保留地,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單位)出具之准予承租土地函。 2.土地屬以標租以外方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附原租賃契約影本及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但原承租人為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且原租賃契約已附註○○寺廟籌備處代表人者,免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原承租人轉讓租賃權之證明文件。 3.土地屬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附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土地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十三)建物登記(簿)謄本。但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得免附。 (十四)建築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但建築物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記者,附更名登記同意書。 申請設立以寺廟建築物及土地為捐助財產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制寺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文件。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指定書(聘任書)或籌備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指定董事、監察人之記載)。 (四)第一屆董事會議紀錄(其內容應有選舉董事長之記載)。 (五)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七)財團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式。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 (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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