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6 條

六、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寺廟圖記,應使用不易損壞材質,鐫刻陽文篆體寺廟全銜,並應符合本須知所定規格(附件七)。 第五點第二項第七款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圖記,應使用之材質、字體及規格適用前項規定,其法人名稱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