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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6 條

六、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寺廟圖記,應使用不易損壞材質,鐫刻陽文篆體寺廟全銜,並應符合本須知所定規格(附件七)。 第五點第二項第七款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圖記,應使用之材質、字體及規格適用前項規定,其法人名稱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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