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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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寺廟圖記,應使用不易損壞材質,鐫刻陽文篆體寺廟全銜,並應符合本須知所定規格(附件七)。 第五點第二項第七款之財團法人制寺廟圖記,應使用之材質、字體及規格適用前項規定,其法人名稱應依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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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6條規定了兩項關於寺廟圖記的規範。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寺廟圖記應使用不易損壞的材質,並鐫刻陽文篆體的寺廟全銜。圖記的規格則應符合本須知所定的規定(附件七)。第二項第七款則針對財團法人制寺廟的圖記提出規定,材質、字體及規格應適用前項的規定,而法人名稱則應遵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第 94 年 2 月 3 日函 處理辦法草案之離島閩南語群寺廟相關事項公告」中的相關內容,本條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寺廟圖記的材質和字體的品質,以便能長期保存和辨識。一個符合規定的範例可以是使用耐久且不易損壞的材料(如石頭、金屬等)製作的寺廟圖記,上面鐫刻陽文篆體的寺廟全銜。 而對於財團法人制寺廟的圖記,則可以參考各地政府所規定的相關要求,以確保材質、字體和規格都符合寺廟圖記的品質標準。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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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