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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或設立財團法人制寺廟案件,依第七點第一項初審不合規定,或依第七點第二項審查不合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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