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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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或設立財團法人制寺廟案件,依第七點第一項初審不合規定,或依第七點第二項審查不合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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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8條規定,申請寺廟設立登記或設立財團法人制寺廟的案件,若初審不符合規定或審查不符合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要求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若在期限內未能進行補正,則可以拒絕該申請。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寺廟登記法令查詢網: https://www.press.taipei.gov.tw/hl?func=pres&cid=50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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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