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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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事件或案件除依「本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或「本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折抵同字別或相類字別件數外,適用本特別停分原則予以「特別停分」: (一)民事以國家賠償、選舉訴訟、勞資爭議、證券金融、工程糾紛及其他社會矚目事件,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訴訟標的雖未能以金額計算,但特別繁雜者為限;是否屬社會矚目事件有疑義,由分案之民事科長報經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由民一庭庭長抽籤得立即到場之法官二人,五人共同以一致決認定。 (二)刑事案件以卷宗高度超過一百公分之刑事專庭、賄選或其他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為限,但卷宗高度之計算應扣除不具實質內容之聲羈字、最高法院等卷宗;是否為社會矚目之案件有疑義時,由分案之刑事科長報經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二人及當日值日法官二人,五人共同以一致決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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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第1條之規定,下列事件或案件符合特別停分的條件: 一、民事方面: 1. 國家賠償案件:指涉國家對於個人或機構的賠償責任之訴訟。 2. 選舉訴訟:指涉選舉過程、結果等相關的訴訟。 3. 勞資爭議:指涉勞資關係、勞工權益等爭議的訴訟。 4. 證券金融案件:指涉證券市場、金融機構等相關的訴訟。 5. 工程糾紛:指涉建築工程、工程合約等相關的訴訟。 6. 其他社會矚目事件:涵蓋範圍廣泛,但需經由分案之民事科長報經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及由民一庭庭長抽籤得立即到場之法官二人進行共同審核,以確認是否符合社會矚目事件的定義。 二、刑事方面: 1. 卷宗高度超過一百公分之刑事專庭:指涉卷宗份量較大、內容繁雜的刑事案件。 2. 賄選或其他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指涉賄賂選舉、社會矚目事件等相關的刑事案件。 然而,在確認是否為社會矚目之案件時,需要分案之刑事科長報經刑一庭庭長提與當月輪值監督分案刑事庭庭長(或審判長)及當日值日法官二人進行共同審核。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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