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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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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應針對少年之性行狀況、人格特質、行行為及特殊需求,並考量其最佳利益,裁定交付適當之機構安置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6條,法院在遴選安置輔導機構時,應考慮少年的性行為、人格特質、非行行為和特殊需求,並且要依據少年的最佳利益,裁定將其交付到適當的機構進行安置和輔導。根據這項法規,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少年的個人情況和需求,並選擇最合適的機構來提供支持和幫助。在裁定時,法院應該在遵守最佳利益原則的前提下,考慮少年的特殊情況,以確保其獲得適當的照顧和輔導。

  • 少年名詞
  • 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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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法院應針對少年之性行狀況、人格特質、非行行為及特殊需求,並考量其最佳利益,裁定交付適當之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