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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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應與遴選之機構訂定委託安置輔導契約(合約書參考範本如附件二);訂約後機構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停辦、停業、歇業、解散者,法院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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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5條規定,法院應該與遴選的機構簽訂委託安置輔導契約。這份契約書可以參考附件二的範本。簽約後,如果機構出現了上述條文中提到的情況之一,或者停辦、停業、歇業、解散,法院有權解除契約。 此法條具有明確規定法院與遴選的輔導機構要簽訂契約的義務,並明確了法院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解除該契約的權力。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法院與輔導機構之間的合作順利進行,並確保法院能夠適時解除契約以應對機構可能出現的問題或變動。具體的契約內容應由雙方在訂立合約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商定。
相關函釋 5 則
- 安置輔導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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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