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2817 號
要旨
因少年之家現址租約即將屆期,如法院於該院安置有少年,應儘速妥處
主旨
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附設桃園市私立少年之家現址租約即將屆期,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已請其提出遷院及安置院生轉院之規劃,該機構如仍有貴院安置之少年,請儘速妥處,以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7 年 11 月 8 日、30 日桃社兒字第1070099340 號、第 1070105006 號函副知本院略以(隨文檢附影本供參),旨揭機構因房東不續租,現址使用期限將於 107 年 12 月31 日屆至,爰請機構於12月底前提出遷院計畫,並向各法院說明及於 108 年 1 月 10 日前提送安置院生後續處遇規劃;未依期程辦理時,該局將逕行處遇委託安置院生及要求機構停業事宜。爰請檢視貴院有無少年安置(或即將交付安置)於該機構,並儘速依法妥處,以維少年權益(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3 點至第 5 點參照)。
二、安置機構如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停辦、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事由無法接受少年之安置輔導者,均屬得解除合約之事由(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5 點及其附件二委託安置輔導合約書參考範本第 18、19 點參照),併予說明供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