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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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遴選之: (一)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 (二)收容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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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4條的詳細內容。
相關函釋 10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收容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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