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法院遴選機構,以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之保護處分,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03
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本要點所稱機構,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並得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法院遴選機構時,應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受安置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並得請機構提出其基本資料供參(如附件一)。
四、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遴選之:
(一)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
(二)收容人數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人數。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五、法院應與遴選之機構訂定委託安置輔導契約(合約書參考範本如附件二);訂約後機構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停辦、停業、歇業、解散者,法院得解除契約。
六、法院應針對少年之性行狀況、人格特質、非行行為及特殊需求,並考量其最佳利益,裁定交付適當之機構安置輔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7.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