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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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遴選機構時,應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受安置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並得請機構提出其基本資料供參(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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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提到的法規是「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3 條」。根據這條條款,當法院進行機構選擇時,應該考慮到機構的安全性、專業性以及對受安置少年的權益保障等事項。此外,法院也有權要求機構提供其基本資料供參考。 根據這條條款的規定,法院在遴選安置輔導機構時應該重視少年的安全問題,確保機構有足夠的保安措施。此外,機構的專業能力也是遴選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確保機構能夠提供適當的輔導和支持給受安置少年。同時,法院也要確保機構可以有效地保障受安置少年的權益,這可能包括提供必要的教育、醫療和心理輔導服務。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在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時,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詳細評估每個機構的安全性和專業性。例如,法院可能要求機構提供其安全規範和保安措施的相關文件,以確保機構具備足夠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受安置少年的安全。同時,法院也會考慮到機構的專業能力,例如是否具備合格的輔導人員和優質的教育、醫療資源等,以確保機構能夠提供適切的輔導和支援給受安置少年。
相關函釋 9 則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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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