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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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存之案款,載明提存物受取權人應經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同意者,須提出執行處之書面同意(如附件四),始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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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十條規定,提存的案款必須載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需經過民事執行處的同意方能領取。這意味著當提存案款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處理時,必須先取得執行處的書面同意。以下是一個與提存案款有關的範例: 範例:在一起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中,債務人欠債,執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債權人根據法院的裁定向執行處提出了案款提存申請。經過執行處的審查後,該執行處同意了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案款的請求,並簽署了一份書面同意文件。債權人在收到執行處的書面同意後,才能前往提存所領取案款。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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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