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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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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處認為提存之案款有提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取回另行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執行處在認為提存案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將案款取回另行處理: 1. 提存案款的原因不符合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根據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提存的原因必須是出於錯誤。如果提存的原因並非出於錯誤,執行處可以認為案款不符合提存法的要求,進而將其取回另行處理。 範例:提存人在提存時聲稱受取權人是某甲,但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如買賣契約)顯示,實際的債權人是某乙。如果提存人後來聲稱其自己當初的認識存在錯誤,要求回收提存物,執行處可以認為案款不符合提存法的要求。 2. 提存案款對外債權已經消滅:如果根據執行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法律文件顯示,提存案款對外債權已經消滅,執行處可以認為案款不再需要被提存,進而將其取回另行處理。 範例:在執行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原告提存了一筆款項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然而,在後續的裁定或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不需要對該筆款項進行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執行處可以認為提存案款對外債權已經消滅,不再需要被提存。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提存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提存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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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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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執行處認為提存之案款有提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取回另行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