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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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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書記官應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9條,承辦書記官應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這表示在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中,承辦書記官必須將提存書與執行卷一同保存。這有助於提存案件的整理和管理,確保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可以方便地被檢視和使用。 參考資料:台灣地方法院提存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64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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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承辦書記官應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