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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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書記官應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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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第9條,承辦書記官應將提存書附於執行卷內。這表示在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中,承辦書記官必須將提存書與執行卷一同保存。這有助於提存案件的整理和管理,確保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可以方便地被檢視和使用。 參考資料:台灣地方法院提存法第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64
- 書記官名詞
- 提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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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